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日前,有新闻媒体报道称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标签标识有一定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正常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专家觉得,泸州老窖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购买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曲酒,发现虽然其包装配料栏标注有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等字样,但这种泸州老窖二曲酒并非纯粮食酿造酒,因为配料表的最后两项标注有“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是GB/T20821-2007。
国家标准《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把白酒按生产的基本工艺分成3类,分别是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对应的国家标准分别是GB/T10781、GB/T20821和GB/T20822。执行GB/T20821标准的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液态法白酒。报道称,泸州老窖二曲酒在标签上标上了高粱、小麦、玉米等粮食,很容易让我们消费者相信这是粮食酿造酒,这一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推荐性标准《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的起草单位之一,是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股方。
这并非泸州老窖第一次遭遇“将勾兑酒宣传为粮食酒”风波。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早在2016年,泸州老窖就遭遇过完全一样的质疑:以液态法生产的白酒能否标注粮食成分?
当年5月17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称,经原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调查核实,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将食用酒精与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酒醅进行串香蒸馏生产的系列液态法白酒,符合《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等国家标准有关要求,泸州老窖二曲酒配料含有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
该声明还称,原四川省食药监管局曾向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请示,认为“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应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复函指出:鉴于未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泸州老窖二曲酒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不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酒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
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和记者说,即使泸州老窖二曲酒勾调使用的是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而非单纯使用食用酒精,也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3项,将其作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即将小麦、玉米等粮食作为复合配料的原料标明。
“如果泸州老窖二曲酒中原料确实含有粮食,属于利用固态法白酒与液态法白酒勾调,只是未达到《固液法白酒》(GB/T 20822-2007)中要求的30%标准,那么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依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将小麦等原料标注在食用酒精或者基酒之后。”孙颖称。
此外,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关于逐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孙颖据此认为,泸州老窖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根据国家标准生产的食用酒精勾兑白酒不等于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劣质酒,所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不对泸州老窖采取扣押、查封等针对有安全风险隐患食品的措施,但这针对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不等于认定其标签不存在误导性信息,泸州老窖2016年的声明以“产品安全不需要查封”来解释“标签误导涉嫌欺诈”是偷换概念。
二曲酒的标签标识问题被媒体披露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承诺“对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逐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公司对二曲酒标签未及时更改的行为,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原四川省食药监局的意见,尽快对二曲酒标签标识进一步规范,确保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要求”。但两年半后的今天,标签有问题的泸州老窖二曲酒在北京、重庆、大连、无锡、银川等地以及京东超市仍有销售。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就发文明令禁止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在配料中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但2015年生产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依然违规标注粮食成分。邱宝昌认为,泸州老窖早在2016年就已经认识到标签有一定的问题,并承诺对标签进一步规范以符合有关要求,所谓“进一步规范”应该包括对新生产的酒标签规范标注,也包括对库存的、经销商在售的泸州老窖二曲酒进行召回、回收,对标签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法定要求,还应该定期发声明和消费提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时至今日,已经过去整整两年半时间,有误导信息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依然在市场上可以买到,可见泸州老窖并没有真正履行“对标签进一步规范以符合有关要求”的承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布的声明称,原四川省食药监局认为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泸州老窖二曲酒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有关要求做了标注。在2013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逐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未及时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问题。
但在专家看来,泸州老窖二曲酒的问题标签,并非仅仅存在瑕疵,而是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邱宝昌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作为《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的起草单位之一,显然很清楚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之间的区别,也知道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关于逐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液态法白酒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的规定,在明知泸州老窖二曲酒仅满足液态法白酒标准的情况下,却在产品成分中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签标注,有欺诈的嫌疑。
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这不单单是虚假宣传的问题,其实就是利用了花了钱的人粮食酿造酒的偏好进行误导,已经涉嫌欺诈。”邱宝昌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也持类似观点。孙颖表示,购买白酒的绝大部分均为一般消费者,并非白酒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购买白酒类食品时,并不清楚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各种国家标准之间的具体差别。对于白酒的购买选择,主要是根据产品原料表与导购介绍。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标签错误标示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具有很强的误导性,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种虚假标签标示行为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泸州老窖在二曲酒产品标签中对产品成分进行虚假标示的行为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邱宝昌认为,鉴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提出三倍价款的索赔。
孙颖还认为,如果泸州老窖二曲酒的销售人员利用线下经营销售的方式,对于消费者的询问未做真实有效说明,刻意模糊产品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如果该导购属于超市工作人员,则白酒生产商和超市共同构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