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本局接到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当事人出售的“迎驾”牌白酒和“年份原浆”牌白酒属冒充产品。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查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迎驾”牌迎驾6白酒73瓶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年份原浆”牌古5白酒与第6代献礼版白酒各4瓶。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员现场指认,上述白酒均为冒充产品。因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迎驾”商标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20927号),核定运用在第33类白酒等产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年份原浆”商标系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2867480号),核定运用在第33类白酒等产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出售的上述白酒运用了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白酒属冒充“迎驾”和“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白酒。当事人对上述辨认定见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称上述“迎驾”牌白酒是2023年3月份由不认识的外地人上门推销购得的,共20件计80瓶,进价75元/瓶,价格115元/瓶,自己饮用7瓶;又称上述“年份原浆”牌白酒是亲属赠与的,用于自己饮用。当事人未能供给根据佐证自用,且案发前被投诉出售冒充白酒,对当事人辩称不予采信。经商场询价,古5白酒价格是120元/瓶,第6代献礼版白酒价格是95元/瓶。当事人未能证明上述白酒合法来历,一起“迎驾”牌白酒的进价显着低于当事人出售的正品的价格,涉案违法经营额算计10060元。
当事人出售的上述白酒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商标侵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则,参照《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68】(三)1.(1)②、(3)的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侵略权力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分如下:
行政处分的实行方法和期限: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政配备股开具《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