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全文如下。(信网记者)
在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青岛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青岛宏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孜然粒”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R),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产品60公斤,该公司按规定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宏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26元;罚没款合计50826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25号。
平度市旭诺调料批发部经营的“猪肉味精粉”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F0110771-2023),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产品10袋,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召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旭诺调料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32号。
平度市亿家品生鲜超市经营的青岛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QB/T 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F0110830-2023),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产品12瓶,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召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亿家品生鲜超市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35号。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F0110830-2023),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产品126瓶,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8.2元,合计罚没款5128.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39号。
青岛神秘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特拉®蔓越莓利口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2日,商标:爱特拉,规格型号:17%vol,330ml/瓶)经抽样检验,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及产品执行标准Q/SMY 0002S-2020《配制酒》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向青岛神秘园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共生产不合格批次产品600瓶,该单位按规定进行召回。因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超越二年追溯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神秘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不罚〔2023〕04028号。